眼外伤成儿童致盲首因
背景:不同于儿童近视的发展慢、致残率低的特点,近两年在儿童眼科门诊中,眼外伤、弱视和斜视,已经成为最棘手的三大问题。我国眼外伤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表明,眼外伤是儿童致盲的首要原因。我国儿童眼外伤约占外伤总数的25%,致盲率高达60%~70%。
儿童眼外伤,3岁至4岁是个临界点。过了这个年龄段,眼伤就大大增加。
3岁~4岁的幼儿,神经发育还不完善,活动的稳定性较差,回避反应迟缓,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再加上看护不严致伤,主要为被动行为。
而4岁~7岁的幼儿求知欲望开始增加,模仿性强,活动范围扩大,喜玩一些锐利物品,造成自己和他人伤害,是眼外伤高发年龄组。
7岁后的学龄儿童独立意向发展很快,伙伴关系密切,自我意识发展很快,常有冒险行为,易导致严重眼外伤。
还需提醒家长们,许多孩子眼睛受伤后怕家长骂,往往隐瞒不说,这就需要家长细心观察孩子的任何异恙,以免延误治疗。
进入异物:巧妙捻翻上眼皮
结膜和角膜异物通常是由碎屑(铁屑、谷粒、灰砂等)进入眼内所致。
家庭处理:家长可轻轻将孩子上眼皮向前拉起,让眼睑和眼球之间有一空隙,让泪水向外流出冲刷异物,一次不行可多做几次。如果异物冲不出,就要让孩子把眼睛轻轻闭上,家长轻轻将上眼皮翻开,用棉签或干净手帕蘸点凉白开水,轻轻将异物粘出来。如找不到异物可用手电照着找,若异物嵌在角膜上不好取,可滴抗生素眼药水后立即送医院处理。
如何巧妙翻转上眼皮:让孩子向下看,用一手的拇指和食指捏住上眼皮近睫毛处的皮肤向下牵拉,拇指和食指捻转上眼皮即可翻转上眼皮。翻转后仍让孩子向下看,用拇指将上眼皮固定在翻转位置,再继续用手电检查眼睑、眼结膜等处去除异物。
化学烧伤:脸盆浸脸冲洗眼
眼化学伤是危及视力的急症,需要就地立即处理。如孩子将石灰、家庭清洁剂、杀虫剂等弄进眼里。
家庭处理:这时家长应尽早清除溅入眼内的化学物质,在受伤现场立即用水反复冲洗眼部,最好将孩子面部浸入水中,让他们睁眼、摇头、充分冲洗。
水源以自来水最好,而且只要水质清、水量足,任何清水都可用,冲洗愈早愈彻底愈好。
冲洗充分后,应到最近的医院做进一步处理。有些家长在孩子受伤后,一味追求要到大医院或专科医院看病,路途中耽误了大量的及时处理化学物质的时间,从而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在儿童化学品入眼事故的家庭处理中切记要争分夺秒、就近求医。
眼睛钝伤:用毛巾敷先冷后热
眼睑钝伤及眼球钝伤为颜面部或眼部受到钝性打击所致,如孩子嬉戏打闹、运动中被球碰伤等。
家庭处理:如果是眼睑钝伤,可出现眼睑肿胀、瘀血等。家长切不可热敷以免加重皮下血肿,应立即用冰袋或凉手巾进行局部冷敷,以期消肿止痛。24小时后可改为热敷,以促进局部瘀血的吸收。如果造成皮肤撕裂或破裂,家长可用干净的纱布包扎后,尽快将孩子送往医院眼科进行清创缝合,以免留下瘢痕。如果是眼球钝伤(表现为眼内异物感、怕光、流泪、疼痛)此时家长可让孩子立即躺下,在伤眼上加盖清洁的纱布,用绷带轻轻缠绕包扎(不能加压),目的在于限制眼部活动,然后送往医院。
弱视:治疗抢在12岁前
根据经验,3岁以上的儿童基本都能配合进行视力表视力的检查。在儿童第一次查视力前,家长应教会他识别视力表,以尽量避免检查视力时的误差。
儿童应每隔半年或一年查一次视力,若发现视力低于0.8~0.9或双眼视力相差两行以上,则应及时到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医生对视力不好的孩子在做散瞳验光检查后才能做出正确诊断。
此外,有的家长认为孩子长大了弱视自然就会好,不用特别治疗,这是个很大的误区。可以肯定地说,弱视不治疗是不可能痊愈的,弱视不但要治,而且要及时治。
治疗上,从视觉发育来讲,儿童12岁以前是视觉发育的可塑期,12岁以后再治疗弱视则视力恢复的机会便很小了。
3岁是儿童弱视治疗的关键期,3~8岁为治疗的敏感期。总之,弱视治疗越早越好,千万不要贻误治疗时机。
斜视:歪头收下巴要警惕
正常人的两眼看东西时,两眼的目光应该是平行的,两个眼球的位置是对称的。如果一只眼注视所看的东西,而另一只眼的目光却偏向注视方向的旁边,则称之为斜视。
常见的斜视表现:眼位偏斜:①内斜视:俗称“斗鸡眼”。眼位向内偏斜。②外斜视:俗称“斜白眼”,即眼位向外偏斜。③上、下斜视:即眼位向上或向下偏斜,一般较少见。
歪头或斜颈。斜视的时候,孩子为了看东西清楚常常歪头、下颌上抬或内收,以头位移动来代替眼肌不能转动的方向。
此外还有,眼球肌肉运动异常。内斜常伴有远视,外斜常伴有近视。立体视觉缺乏或弱视。
有的孩子斜视可在外观上一眼便能看出,而有些孩子表现得并不明显。当孩子有以下情况时请及时就诊:经常揉眼睛或眨眼次数多;看东西时总是闭上一只眼睛、歪头或转头;不能看清近处或远处的物体;看东西有重影(复视);精神不集中时爱往远处看,有一只眼的眼位向外偏斜。
儿童眼伤原因排行榜
1998年~2001年,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接收的186例儿童眼外伤致伤原因进行统计,按发生数量排行如下:
针、剪、铲、钉、刀、钩、钢筋、铁丝、锥等磁性锐器伤85例;
石、瓷、碗、瓶等非磁性锐器伤20例;
木、竹、杵、棒、棍、铅笔、跳绳、尺等伤18例;鞭炮、火药枪、雷管致伤16例;拳击、跌、碰、撞、摔、踢伤14例;
植物枝叶刺伤12例;
玩具枪、子弹枪、皮弹致伤10例;
化学伤、热烧伤、电等伤4例;鸟啄伤4例;
其他原因(车祸等) 3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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