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推动建设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2011-05-28    已有 人阅读  

    从2008年1月起,浙江省将依照刚刚实施的《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从四个方面着手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建设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浙江省体育局局长李云林介绍说,目前全民健身工作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很不平衡,特别是企业职工、中小学生的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村地区的全民健身工作相对薄弱,一些人群的学习、工作压力比较大,身心素质有下降趋势;不少地方缺少基本的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公共体育设施用地被随意占用,体育场馆拆除后也不按规定重建,居民住宅区不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许多公共体育设施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等等。
 
    为了更好地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经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1月起正式实施的《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全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设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一是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公民参加正常的体育健身活动;二是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定期进行国民体质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三是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体育社会组织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全年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有关单位管理使用的体育健身设施,有关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或者利用节假日、假期等时间向公众开放;四是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健身项目特点,配备合格的器材,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配有相应等级或资格的体育指导员和救护人员。
 
    李云林认为,在迎接北京奥运会到来、各地蓬勃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日子里,这部直接关乎4900万浙江人民健身、健康权益的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必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进而为实现体育强省的战略目标,推进浙江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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