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奶加芦荟 孕妇与婴幼儿要慎用
如今,在食品尤其是奶制品中添加芦荟甚为常见。然而,你可曾知道,这些含芦荟的食品可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日前,卫生部等六部(局)联合发布公告称,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而自今年9月1日后,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芦荟酸奶引起孕妇恐慌
最近,沈阳某公司孟女士的领导从云南开会归来,为同事们带回了一些云南的特产。女同事们都争先恐后抢着分各种小吃。
孟女士每样都拿了一点,刚要拿芦荟水晶糕时,就被身旁的小李制止了:“孟姐,你怀孕不能吃含芦荟的东西!我刚从网上看的新闻!”
孟女士惊讶道:“真的吗?孕妇不能吃含有芦荟的食品啊?”
“是啊,我也听我朋友说了,说是国家新下发的规定里面也是这么说的。”远处的小王也附和道。
“那会有什么后果啊?我之前喝过芦荟酸奶!那上面什么也没写孕妇不能吃啊!”孟女士越发惴惴不安起来。
“具体的我也不太清楚,好像是容易引起流产,芦荟本身就有通便的作用嘛。”小李补充道。
“那可怎么办啊?我这为了工作一直不要孩子,现在终于想要了,事先又不知道,喝了芦荟酸奶,会不会真的流产啊?我年纪也不小了,要个孩子可不容易!”
当孟女士对记者提起这件事时,语气中还是略带恐惧。
食品中添加芦荟成分违法?
记者从网上了解到,消费者黄平国认为,芦荟果粒酸奶添加芦荟成分属违法行为,分别向湖南省质检、工商和卫生部门发出紧急投诉举报函。
他在举报函中称:“2002年,在卫生部颁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芦荟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而未进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品名单。”
为了规范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2008年5月卫生部等6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第12号公告。
黄平国以该公告中的条款作为依据,指出,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根据目录,“库拉索芦荟凝胶”就是以库拉索芦荟(又名美国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
而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山牌”AB益生菌酸酪乳在配料表中标注的成分是芦荟果粒、芦荟肉等,与公告中批准的“库拉索芦荟凝胶”完全是不同的品种。
公告还指出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芦荟,而“南山牌”AB益生菌酸酪乳且并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黄平国的初衷是希望有关部门吸取“奶粉事件”的教训,紧急依法查处这些被擅自添加芦荟的奶产品,让消费者面对这些产品时,不再左右为难,惶恐不安。
本地调查
伊利等未标明“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
为了进一步了解市场上芦荟制品的情况,记者走访了沈阳的家乐福、沃尔玛等多家大型超市。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含有芦荟的食品主要集中于奶制品,许多知名品牌都有芦荟酸奶。酸奶的外包装上看到“库拉索芦荟凝胶”的字样,但是没有标出“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这样的词语。
另外,阿尔卑斯品牌的一种糖果的使用材料中,竟然只有“芦荟提取物”几个字,而且糖果的名字中只有“本草清凉”字样,并没有明确标注“芦荟”,明显不符合卫生部等六部(局)公告中的第三条规定: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部门声音
从未听过此公告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食品药品监管局只负责协调工作,具体的质量管理工作需要询问沈阳市质量监督管理局。
于是,记者又联系了沈阳市质量监督管理局。质监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酸奶中添加水果果粒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像芦荟这样的植物如果超过一定含量应该明确标示出来。当记者询问可以添加何种芦荟时,工作人员表示并不知晓。记者告知,卫生部发出的公告中只有“库拉索芦荟”可以加入食品加工,该工作人员表示从未听说过该公告,更不知何为“库拉索芦荟”,该工作人员还强调质监局主要管理食品生产过程。
质量监督部门应该严格依照国家出台的各项规定,对食品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因此,记者呼吁相关监管部门对此类事情加大监管力度。
专家提醒
芦荟虽好但不可以贪吃
记者从医药专家那里了解到,并非所有的芦荟都可以药用、食用。如库拉索芦荟,既可药用又可食用,被各国和地区广泛种植。华芦荟和上农大叶芦荟均是库拉索芦荟的变种,好望角芦荟(又称开普芦荟)也是传统的药用植物。
芦荟也并不是吃得越多就越有利于健康,有一个适度的问题。芦荟性寒,吃多了会造成上吐下泻,一般的标准限量是每人每天不宜超过15克,孕妇、老人和儿童食用芦荟时更要谨慎。
专家建议:食用芦荟时应当先做皮试,如果没有异常现象,方能食用。因为有些人的体质对芦荟有过敏现象,如果食用不当,有皮肤红肿、皮肤粗糙等现象,甚至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孕、经期妇女,体质虚弱者,痔疮出血、鼻出血患者,都不可服用芦荟。
请广大消费者在挑选购买芦荟食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食品外包装上的标注,对于没有明确标注使用材料和注意事项的产品,应该谨慎购买。
法规相关
——2002年,卫生部颁布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其中,芦荟被归入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而未进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这意味着卫生部只允许将芦荟用于药品和保健食品的生产,不能用作普通食品。而在我国,芦荟是被列为新资源食品来管理的。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前,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指出: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如果未作标识,生产企业将承担责任。
本报提醒:芦荟非食物原是通便中药
芦荟食品为何惹得卫生部发出通告?原来,芦荟原本不是食品,在食物成分表中都没有它的存在,只是这几年某些企业对它的宣传,让芦荟逐渐由药物、保健品向食品发展。
在我国,芦荟原来一直是作为一种中药材存在的,例如老百姓俗称的治疗便秘的“通便灵”,就是以芦荟为原料的。但是,芦荟如果吃得过多就会引起中毒。中毒后,人体还会出现腹泻、出血性肠炎甚至血尿、蛋白尿等症状。
芦荟酸奶换装大促销
东方今报4月28日讯昨日,记者在郑州多家超市发现,各种含芦荟酸奶,看上去一模一样,生产日期也接近,可价格却相差很多。仔细一看,特价的芦荟酸奶比不特价的多行小字:“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
原来,今年2月卫生部等6部局发布的《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称,自今年9月1日起,所有含芦荟的产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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